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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80号主席令)
2021-04-30 15:19  

通过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第八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4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4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1429

据新华社北京429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反食品浪费法、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8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决定任命黄明为应急管理部部长。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7787980818283号主席令。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8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补充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成立平方公里阵列天文台公约》的决定。

《中国教育报》20210430日第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4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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